顺化市人民法院依照越南《刑法》第250条“非法运输毒品”和第251条“非法买卖毒品”的规定对被告人陈保武(1993年生)、潘明忠(1990年生)、黎克抵(2003年生)、范春元明(1999年生)、黎英武(2001年生)、胡文雄(1983年生)、武公奎(1991年生)、黄氏丽玄(1991年生)、武大西洋(1996年生)、阮维光(2004年生)、阮世雄(1990年生)进行审理。
审判委员会根据案件证据和被告人供述判处被告人陈保武、潘明忠、黎克抵、阮维光死刑,判处被告人范春元明、黄氏丽玄、武大西洋、黎英武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胡文雄、武公奎、阮世雄有期徒刑二十年。
根据起诉书,2023年至2024年,陈保武多次从广平省(现为广治省)和原广治省购买毒品并运往顺化市进行贩卖。陈保武亲自指挥其他同伙租用场地藏匿毒品以进行销售。
职能机关对陈保武租用存放毒品的多个地点进行了搜查,并查获了28.28公斤毒品。在此期间,警方还在顺化市当场抓获正运输5.68公斤冰毒的武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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