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柬埔寨,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柬建立 100% 外资控股企业: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柬埔寨拥有完全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且对公司董事或股东的国籍没有限制,此外柬埔寨对贸易也没有限制。
但是,外国人无法拥有柬埔寨的土地;而如想拥有柬埔寨的土地,必须在柬埔寨注册公司并开展业务,且该公司至少 51% 的股权由一位柬埔寨公民持有,外国股东持股不能超过 49%。
那么,问题来了:很多外国投资者来到柬埔寨进行投资,除了他们想进行商业行为的同时,也想拿到柬埔寨土地,这也是投资资产;由于目前柬埔寨土地价格较低,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是一项诱人的投资计划。
但根据1992年颁布、2001年8月修的《土地法》第8条规定:只允许柬籍自然人和法人对柬埔寨土地拥有所有权;第9 条规定,在柬注册的企业,其51%以上的股份由柬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可以成为土地的所有者。
虽然有门槛,也有风险。但很多投资者还是愿意选择与柬埔寨人成为合伙人。
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和矛盾,双方财产及法律纠纷不断,致使很多外国投资者血本无归,而这也给柬埔寨留下了投资环境不好的印象。
近日,《柬埔寨合伙人强逼中国股东退股:侵吞公司并发死亡威胁》引发了很多外国投资者的热议。
2024年8月16日,黄文超在记者会上透露,他们于2017年期间到柬埔寨投资,从中国进口蔬果,在金边设有仓库。2019年,由于生意兴隆,他们决定成立华典贸易(柬埔寨)有限公司。
黄文超说,由于开公司中国人不能挂名,因此通过一名会说中文的柬埔寨人(廖健梅)结识吴国光,然后试聘用他。
吴国光没有出资,只是以其名义申请注册。
疫情期间3年,吴国光和同伙互相勾结,伪造文件,私吞公款;此外多年来,公司不断赚钱,但吴国光不但没有将红利分给中方,还仗着自己的势力剥夺公司的所有利润,然后全权掌控。
吴国光再次与受害者开会,要求其退股,且不给任何股金,并威胁要么将其送进监狱,要么将其杀掉。
不仅如此,此前报道《3名中国商人与1名95后华裔的博弈:305万美金的资产纠纷》。也是由于外国投资者与柬埔寨人成为合伙人最终引发各种纠纷。
据了解,中国商人黄某坚向柬埔寨警方报案,与陈某柏、刘某和董某伟等人协助柬埔寨警方在金边某酒店门口抓捕柬埔寨籍华裔陈某康,罪名是涉嫌欺骗黄国坚价值4.1万美金的皮卡车。
随着事态的发展,在陈某康身上的罪名越来越多:诈骗、私卖代持土地和私卖代持矿山资产。由于双方长久的持久纠纷,导致外国投资者血本无归,他们最终离开了柬埔寨。
这不仅影响了柬埔寨的营商环境,而且让投资者在漫长的纠纷之中消耗对柬埔寨法律法规的信任。那么,来柬埔寨投资者的外国投资者,特别是中国投资者,他们如果再次遇到该问题将如何解决?
根据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第九章:争议及解决争议,其中第 36条: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争议,可由任何一方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省市投资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省市投资次委员会按照现行程序调解机制进行解决。
在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书后的 30天内,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或省市投资次委员会应根据需要为投资者和其他相关者进行安排争端的调解,以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如通过上述调解机制无法解决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 争议双方同意的国内或国际仲裁;
2. 柬埔寨王国的职权法院。
一位在柬埔寨的律师告诉记者,发生上述案件纠纷后在实操中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说,刑法说诈骗是犯罪,民法说依法签订的合同有效,你怎么执行?
“柬埔寨市场上有很多这种骗局,投资者能做的就是投资之前做好对合作方的调查,再决定投资与否。”该律师说。而另一名在柬埔寨超过20年的投资者则说,尽量要独资,不能合伙。
如今,柬埔寨正在快速发展,需要更多的外国投资。柬埔寨政府也在大面积的进行招商引资,如何防止一些违法违规的商业操作破坏柬埔寨的营商环境,破坏投资者的信心。不管是外国投资者还是柬埔寨合伙人,如有发现商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应该严惩不贷。
当然,发生上述案例只是存在部分合伙投资案例。但如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是柬埔寨的政府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避免一些案件损坏与国家正面发展背道而驰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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