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首次明确:园区及物业就是犯罪集团

“两高一部”:以“工业园”等名义为跨境电诈提供场所、管控犯罪团伙的应认定为犯罪集团据央视新闻消息: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突出四个惩治重点: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如针对跨境电诈等犯罪组织集团化、垄断化,在境外地区打着“工业园”“开发区”等幌子,实则诈骗敛财等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后勤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诈、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惩。组织者、领导者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犯罪集团的认定。《意见》中对犯罪窝点的认定:“犯罪窝点”,是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作案场所。对于为招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而建设,或者入驻的主要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整栋建筑物、企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等,可以认定为“犯罪窝点”。以往在打击电诈案件中,一般都是针对电诈集团本身进行打击,鲜有针对为其电诈犯罪提供场所、物业管理的园区及其经营者、管理者进行追责和打击的行动。

 

此次《意见》出台,首次对“电诈园区及物业”进行定性,视为协同电诈犯罪的犯罪团伙,被列为连同打击和惩处的目标,可谓打蛇打七寸,追根溯源,找到了问题的关键所在。

《意见》作为公安机关在今后侦办涉诈案件时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势必将在接下来的众多涉诈案件办理中得到坚决贯彻和执行。这无疑对目前在境外经营各类“园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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