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第16-2023号收入条例规定,将向电商和数字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汇款总额征收1%的预扣税。
税务局解释称,汇款总额指的是电商平台运营商或数字金融服务提供商通过使用平台从交易中获得的总额。
而数字金融服务提供商则是作为中介,通过移动支付、银行服务或信用卡服务等电子方式促成卖家和买家进行网上交易。
这项在12月21日出台的新税务法规对“电商平台运营商或数字金融服务提供商通过他们平台向商家支付的汇款总额的一半”征收预扣税。
因此,税务局将对在线金融平台给予其合作卖家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总额的一半征收1%的税款。
这是在对现有电子市场运营商征收的预扣税以外征收的。
然而,这项最新规定免除了纳税年度收入少于50万比索网络商家的义务。
同样免税的还有在纳税年度内累积汇款总额未达50万比索的网络商家。
税务局此前已表示有意在2023年底之前对在线卖家征税,作为政府利用菲国电子商务交易增长来增加税收收入工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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