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认罪悔罪!15人公开受审!


 

近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豪等15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在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等15人陆续偷渡至缅甸果敢老街“王者国际”和老挝“银河科技”诈骗窝点,分别担任代理、聊手、后勤,通过在网上包装人设添加中国境内女性社交好友,并使用窝点提供的专门“话术”增进感情,之后对境内女性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15名被告人在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时间均超过30天。
庭审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刘某豪、伍某等15人做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案件择期宣判。庭审最后,公诉人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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