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至缅甸、辗转于东南亚多个国家,18名中国籍涉诈人员被捕!

近日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以涉嫌诈骗罪

批准逮捕黄某某、秦某某等18名

偷渡出境从事诈骗活动的犯罪嫌疑人

 

案 件 简 介
 

黄某某、秦某某等18人,系七星关公安从边境接回的78名涉嫌电诈的中国籍人员其中一部分。据审查,涉案的18名犯罪嫌疑人先后直接从中国边境偷渡至老挝、缅甸等地,或辗转阿联酋、泰国等国家再偷渡至缅甸。

“以为是去赚高薪,没想到一边遭受着残酷的虐待和折磨,一边还要照着培训内容进行网络诈骗”。案件办理过程中,黄某某、秦某某等人告诉检察干警。在缅期间,他们在网络平台营造高富帅人设,通过聊天、交友等方式,以小微盈利为诱饵,诱导国内外多名被害人进行投资理财,单笔诈骗金额少则几百人民币,多达数百万人民币。

“如果违反诈骗公司的规定,将遭到管理人员毒打、电击,身上留下各种伤痕”。黄某某、秦某某等人口中的规定,实则是诈骗公司“无人性”的管理机制。

手机、身份证件必须上交、只能使用绰号、小名;相互之间禁止打探真实信息、禁止交流工作和生活情况、禁止将公司内部情况外泄、荷枪实弹看守禁止私自外出。如果稍有不从,迎来的便是拳打脚踢、电击。想要逃跑,守门端着的是AK步枪,想偷偷联系国内家人求救,等待的将是小黑屋。超长时间工作,无法完成的业绩指标,都让人感到窒息。

如黄某某、秦某某等18人一样,很多诈骗人员望眼欲穿好不容易获得解救,回国后还要面临法律的制裁。偷渡出境的人员,出境后虽然是被诈骗团伙控制、被胁迫参与电诈,但回国后同样要因为非法出入境、诈骗活动受到法律制裁。非法出入境尚未构成犯罪的,同样要给予行政处罚。

法 条 链 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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