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名男子偷渡缅甸搞 “电诈” !真“刑”



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的案件,十三名被告人,受非法利益的驱使,偷渡至缅甸从事电信诈骗,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刑罚。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王某、陈某磊、周某星等十三人,受非法利益的驱使,分别结伙偷越国(边)境到缅甸从事电信诈骗。他们将自己伪装为成功人士,利用虚假身份在世纪佳缘、百合网等平台上以中国境内不特定的中年妇女为诈骗对象,添加中年妇女为好友后,诱导对方到诈骗公司构建的虚假平台上进行投资或赌博,以达到诈骗目的。

裁决结果

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十三人分别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综合案件情况及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手段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情况,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至10000元不等刑罚。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十三名被告人受非法利益的驱使,偷渡至缅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他们的这一行为,已然触犯了法律,等待他们的是牢狱之灾。要知道,法律尊严不容践踏,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大家应当以此为戒,切不可被一时的利益冲昏头脑,无论身处何种情况,都要始终坚守法律底线,依靠正当途径去创造财富,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贸然触碰法律红线,不然必将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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