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贺某某,让贺某某介绍他人偷渡至境外,每介绍一人偷渡成功,可获报酬人民币5000元。7月中旬,被告人贺某某邀约张某某,并让张某某邀约他人一同偷渡。后陈某某、谢某某经邀约参与其中,贺某某将张某某、陈某某等人介绍给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在罗某某、贺某某的指挥、安排下成功偷渡至老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介绍并联络他人采取逃避边防检查的方式,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根据被告人贺某某具有从犯、坦白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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