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休息时间安排员工参加会议、培训公司是否要支付加班费呢?

对现在的打工人来说,最害怕的事情或许就是临下班前公司突然通知开会,或者周五通知周末安排了一场培训。那么,在休息时间安排员工参加会议、培训公司是否要支付加班费呢?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小范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营运总监职务,入职前说好的双休、8小时工作制,可入了职就变了。公司经常要求小范晚上下班时间参加策划会,或者在周末去外地参加培训。许多天过去了,小范经常因为参加例会导致很晚才能下班,好几个周末也都花在了培训上。

入职两个月后,公司以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发出了解聘通知。小范就工资事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在休息时间参加会议、培训产生的加班费。因劳动仲裁未支持其加班费主张,小范遂诉至松江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平时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共1.7万余元。

公司认为,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工作时间外或休息日节假日参加娱乐活动、学习活动等不视为加班,小范现主张的加班没有经过审批。此外,培训遵循自愿原则,所以不能视为加班。

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提交的领导通知以及打卡记录可以证明,其在休息时间存在加班事实。虽然员工手册规定了加班需要审批,但是不能以此否认范某被安排加班的事实。培训学习及高管开会系公司为自身管理经营需要进行的工作安排,公司认为不属于加班缺乏依据。核算后,松江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范某平时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2万余元。现判决已生效。

主审法官指出,从用人单位角度看,工作时间组织会议、培训影响工作效率,而会议、培训并非从事岗位工作,甚至存在为员工提高技能和增加学习机会的福利性质。但开会、培训实则系用人单位落实工作进行的活动,一般由管理者发起、组织、安排,确实占用了员工休息时间,应当计入加班时间。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长需要由劳动者自行举证,劳动者可以通过会议通知、培训通知、考勤记录、签到情况等证明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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