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会】30亿元洗钱案刑罚够重吗?为何不把被告遣返回中国?政府拟修法反洗钱

新加坡30亿元洗钱案被告的刑罚是否足够震慑,当局又是如何进行评估,内政部兼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政务部长孙雪玲解释,政府和法院职责不同,并以苏海金为例,指法院会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控状等因素来下判。

新加坡30亿元洗黑钱案被告之一苏海金。(档案照)

前进党非选区议员梁文辉两个月前曾在国会上询问洗钱罪的刑罚是否具威慑力,政府又是否会考虑施加更严厉的刑罚。对此,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当时答复时提到,法院将考虑涉案数额、犯罪时长、被告罪责以及其他减轻罪责的因素,然后再施加适当的惩罚。此外,政府也将加强措施,包括修法,以便执法单位可更有效地取缔涉及洗黑钱的罪犯。

工人党秘书长毕丹星7月2日早在国会上再次就此案被告的刑罚和涉及的罪行是否成正比,内政部兼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政务部长孙雪玲解释了政府和法院的不同职责。

“政府的职责是考虑现有的刑罚范围是否足够,而个别案件的实际刑罚则会根据每起案件的案情、控方和被告代表律师的陈词,交由法院决定。

孙雪玲强调,会根据具体控状考虑刑罚,虽然媒体报道为30亿元洗钱案,但不同案件涉及的金额和控状各不相同。

她也列举被告之一苏海金的判刑。他被控两项约140万元的洗钱罪,分别判监13个月和6个月,两控状同时执行。一项拒捕罪则被判1个月监禁,总刑期为14个月。

孙雪玲说,法院对苏海金以及其他被告的刑罚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刑罚类似。苏海金具体罪行的处罚是最多15万元罚款,或监禁最长3年,或两者兼施。

此外,苏海金夫妇的资产总数多达1.65亿元,而当中约95%是苏海金自愿被充公,并超出了他涉案的金额。 

10被告持有多本护照 

须检查可入境哪一国

针对中国籍的被告为何不遣返回中国等问题,孙雪玲解释:“10名被告持有多本护照,在遣返之前,我们将检查他们是否可以入境(该国家),因此他们可能会被驱逐到任何旅行证件允许的国家,如柬埔寨或日本。” 

被问及怎么决定被告被遣返的国家,孙雪玲表示完成刑期后,被告将被遣送回他所持有护照的国家,或被送返和新加坡有引渡条例的国家。据报道,中国目前跟新加坡没有引渡条例。

新加坡最大宗洗钱案中的10名被告早前都已被判刑,八人已服完刑期陆续驱逐出境,其中七人驱逐至柬埔寨,一人驱逐至日本。分别被判坐牢16个月和17个月的王德海和苏剑锋仍在服刑。

政府拟修法 

查办钱骡无须证明赃款流向

 

一笔赃款辗转存入新加坡一个银行户头,要证实这笔钱的来源,以及汇到新加坡之前的流向并非易事。为提高侦办效率,新加坡有意修法,允许执法单位在不用掌握赃款完整流向下,制裁涉嫌协助洗钱者。

“反洗钱与其他事务法案”(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Other Matters Bill)7月2日在国会提呈一读,旨在提升新加坡打击洗钱案的能力。

目前,要查办这类案件,控方须证明来到新加坡的赃款,是某起罪案的犯罪所得。若案件发生在国外,当局还须证实赃款的出处,以及它来到新加坡的途径。

 

例如,甲先生在国外被骗50万元,款项经过三四个国家后辗转汇入乙先生持有的新加坡银行户头。控方首先须证明甲先生被骗,接着再证明流入新加坡的款项源自甲先生。不过,能否获得证明文件,取决于国外的金融机构是否愿意配合,否则控方将难以定乙先生的罪。

 

这项法案拟议修改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简称CDSA),只要控方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明嫌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所经手的是赃款,就可以说服法庭治他的罪。

 

未助查潜逃嫌犯

不能取回扣押资产

 

在处理犯罪所得方面,执法机构有权扣押潜逃嫌犯的资产。至于该如何处理这些资产,现有的程序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文规定。

 

为免法庭在案件未审结前释放资产,以及不让潜逃出国的嫌犯有机会取回财物,法案提出两项修改建议:一、若执法机构申请继续扣押资产,而法庭也同意案件尚未完成调查,资产就不得归还嫌犯;二、潜逃嫌犯必须亲自协助调查,之后才能申请取回扣押财物。

 

法案择日进行二读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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