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专门经营“开公司”的生意,为海外客户在新加坡注册公司和担任董事,然后采取“不问、不说”的态度,让他们利用新加坡公司银行户头洗黑钱。原本只被判罚款8500元的男子,被高庭三司将刑罚加重至10个月监禁。
郑佳一共面对三项抵触公司法令的控状,他原本在国家法院被判罚款8500元,以及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控方针对刑罚上诉至高庭。(档案照片)
来自中国的被告郑佳(42岁)也是新加坡永久居民。他在犯案期间为超过384个新加坡注册公司担任董事,其中三个公司银行账户被用来转移从海外骗案所取得的赃款,金额超过320万新元。
针对刑罚提出上诉的控方指出,像郑佳这样的公司董事选择“装傻”,允许不法分子滥用新加坡企业架构,可能进而导致人们对新加坡经商结构的合法性失去信心。为此,这类罪行不应只判罚款了事,而应改为判处被告坐牢,才足以起阻遏作用。
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高庭三司2月19日审理这起上诉案后,判控方上诉得直。大法官发表口头裁决时指出,郑佳以提供注册公司与担任董事的服务为生意,但他一开始就不打算履行他应尽的董事职责,而这门生意也做得相当成功,促使郑佳聘请另一名男子来协助他。
郑佳一共面对三项抵触公司法令的控状,他早前在国家法院认罪后,被判罚款8500元,以及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采取“不问不说”方法当董事
根据案情,郑佳案是一名特许会计师,他从2017年起提供会计与企业秘书服务,并且于2019年11月将生意扩展至中国,为中国客户在新加坡注册公司,并且以新加坡居民的身份,担任这些公司的董事。
郑佳也会让客户签署协议,声明他们不从事非法活动,以及郑佳不参与及负责公司业务,他身为董事的职责只限于签署公司法令所需的文件。尽管郑佳知道他应该确保这些公司没有涉及非法活动,但除了一些简单的互联网搜索,他没有做任何的审查工作。根据控方的形容,郑佳是采取“不问、不说”的方法来当董事。
郑佳主要是通过他名下的Atoms Global与Panasia经营生意。他每开一家公司,就向客户收取介于1000元至1400元的费用,前后为客户担任超过384家公司的董事。由于生意越做越大,他于是聘请一名叫余鹏华的男子,让后者分担出任挂名董事的工作。
2020年10月28至29日,由郑佳出任董事的公司Ocean Wave,其银行账号把一笔6万4630美元(约8万6592新元)的骗案赃款转移到中国。同年11月,由余鹏华担任董事的公司银行账号,也被用来转移三笔总计约318万新元的诈骗赃款。
控方在上诉陈词中指出,根据判刑咨询团所发表的建议,法庭在审理涉及诈骗案的罪行时,都应该判处被告坐牢,而不是罚款,以打击有增加趋势的诈骗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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