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就发生在迪拜。
该团伙先用对敲换汇的方式: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
然后,该团伙用收入的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 ,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
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
经查,赵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兑换金额达人民币4385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非法支付结算
赵某团伙的行为表面上是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行为,但实质上利用泰达币为媒介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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