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高富帅”梦碎老挝…


听说“境外打工 走向人生巅峰”

但如果是电信诈骗

你看“刑不刑”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黄某等11人在熟人介绍下,前往老挝金三角特区的一家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工作。黄某等人通过冒充“高富帅”男性在社交软件上添加中国境内的女性居民,按照公司培训的话术与女性被害人在网上聊天并取得她们的信任,在添加到被害人的QQ号或微信号后再交给公司其他人员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黄某等11人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均超过了法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6月,全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等11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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